公司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机制-股东控制权的方法
  • 作者:超级管理员
  • 发表时间:2023-05-26 09:43:42

公司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机制-股东控制权的方法



第一节 控制权和控股权



1、控股权是指对公司股份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50%以上但是却是所占比例最多,并能够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2、控制权是指拥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其实行实控制的权力。即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
有控股权不代表就一定有控制权。



3、企业控制权从法律上分为三大块:股权、董事会、经营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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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创始股东的控制权



2.1股权控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创始人持股达到67%,既2/3以上,这属于控制权,而相对控制权至少持有公司51%的股权,这两种股权比例都是可以让创始人控制公司的。



公司的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对于普通表决事项多为1/2以上即可通过,而对于重大事项,比如修改章程必须要2/3以上通过,所以说这两个股权结构可以控制公司。



如果企业在成立时,应当避免股权比例陷入僵局,比如:



两个人各50%,三个人为33 %、33%、 34% ,4个人为各25%等等。



2.2股权架构调整需要考虑的因素。



除了商业目的本身的考量之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股权架构调整往往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控制权。股权架构的调整不影响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控制权。



(二)融资及上市。调整以后的架构是否有利于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融资,包括引入战投、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及债券等等。



如果企业拟上市,股权架构调整需要符合上市的各项要求。



(三)税负。股权架构调整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缴税义务,不同的方式所需要承担的税负可能不同。



(四)操作便捷。不同的股权调整方式所需要的流程、程序、材料等不同,所需的时间也不同。



(五)其他。比如其他股东的配合程度。



第三节 投资人没有控制权



3.1股权50%及以上才有控制权。



如果股权不到百分之五十,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能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也是有控制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2挑选不以控股为目的的股东,制订合理的初始股权结构,通过多层公司结构,提高控制权。



3.3公司控制权分为法律层面的控制、经营层面的控制、文化层面的控制。文化层面控制,作为创始人股东在挑选投资人的时候,一定要向公司负责,防止“叛逃”的恶劣事件发生。总结一下,能做到以下四点,创始人可以有效保证股权不被稀释,且不会丧失公司绝对控制权:



1、作为大股东要准确给自己定位,防止错误定位导致项目的激励不足;



2、公司经营中的规则一定要事前约定清楚;



3、公司的控制权是多维度的,法律上的控股权不一定能够实现控制;



4、股权承载了激励和责任,出资是最好的责任承担的表现。



第四节 创始人控制权主要方法



4.1股权出资控制权



通过股权投资取得公司控制权要能够直接控制公司股东会。股权比例等于表决权比例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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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控制。股份比例2/3以上股东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



2、相对控制。股份比例1/2以上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相对控制,但对公司的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增减、经营范围变更章程修改、分立合并解散等公司法规定需要2/3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的公司重大事项,需要联合其他股东,股权比例超过2/3以上才能实现股东意图。股权比例1/3以上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是安全控制,拥有一票否决权。及对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1/2以上表决权的公司重要事项,若大股东想达到意图,同样需要联合其他股东联合其他股东。



3、一票否决权。



《《公司章程》》做特定规定,股东会赋予创始人对特定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如此,即使创始人持股低于50%,也能对重大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一票否决权用否决来影响重大事项,属于相对消极的控制方式。



4.2公司层面的控制权



1、控制股东会。



(1)如果是单层股权结构,你占有40%的股份,是单一大股东,剩余60%股份分散在多人手中,你对公司具有相对控股权。



(2)设置双层股权结构,你直接持有公司39%的股份,剩余61%的股权设置为有限合伙人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你作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GP,并持有1%的股份,那么你对公司就有了绝对的控制权。



(3)设置AB股制度,A类股1股对应1个投票权,B类股1股对应10个投票权,同股不同权在欧美市场用得多,最近中国出台政策,也支持科技型企业同股不同权的做法。



2、控制董事会。



小股东要想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首先需要利用股权穿透的方式放大自己手中的股份从而控制股东会。利用《公司章程》当中的相关条文,修改董事提名权的相关条款,拿到更多的董事会席位从而控制董事会;最后直接通过董事会选择一个听话的经理控制公司高管层,这样就能够把公司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了。



拥有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权,最经典的就是阿里巴巴了,制定的合伙人制度,董事会成员都得来自于合伙人,而该合伙人的入选又十分的严苛,最后董事会的权力都集中到了马云手里。



3、控制经营层。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主干人员的任命权,对关键岗位拥有绝对的任命权,甚至于掌控公司资源人脉、公章和营业执照,对于规模不大的公司,这种方法也能够有效控制企业。在企业控制权争夺中,雷士照明最后就上演了争夺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的一幕。



4、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是股东间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剥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限制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等事项,赋予了公司极大的自治权。



4.3企业架构设计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出资多少,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事务执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创始人可以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股东担任有限合伙人,以此实现以小搏大的目的。



4.4股权结构控制权



1、金字塔股权架构。



金字塔股权架构指创始人通过层层持股,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这种方式下,创始人通过直接持股控制第一层公司,再由第一层公司控制第二层公司,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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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持股后。创始人能以有限资金放大控股比例,实现控制杠杆效应。很多大型集团公司,都采用这种方式形成庞大的资本系。由于税负等问题,对于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不建议设置过多层级。



2、双层股权架构。



双层股权架构又称AB股、超级投票权。通过双层股权结构安排,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两类股票,以实现同股不同权的目的。比如,公司发行“1股1票投票权”的A股和“1股N票投票权”的B股,从而保证创始人以较少的股权掌握绝大多数投票权。很多互联网公司、科技公司都采用这种结构。



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部分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香港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均支持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安排。



3、优先股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在分红和破产清算时都享有优先权的股票股东大会上,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但是收益权优先于普通股。



似乎也是一种放弃“权”为代价,换取更低风险的“钱”的制度设计。企业家在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重担的同时,还能利用优先股中表决权的限制维持对企业的控制力。投资者可以在企业运营良好的情形下获得稳定的收益,还能在企业陷入危机时获得优先于普通股的补偿。



在实务中,优先股的运用空间非常有限。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将优先股的发行主体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对优先股发行的对象、条件等也有诸多规制;其次,优先股始终没有得到《公司法》层面上的确认,有限公司在进行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不能优先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4虚拟股权模式。



所谓的“虚拟股权”是指企业授予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管、管理层、技术骨干人员的一种股权,该股权只享有分红权,但是没有表决权和所有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持有者离开公司后,虚拟股权会自动失效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



4.5运营机制合同化



1、股权代持。



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创始人代持部分股东的股权,使得创始人名义持股比例超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从而实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



股权代持模式下,隐名股东不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若无特别约定,其在公司的表决权均由显名股东行使。



虽能实现控制,但股权代持存在较多风险(详见文章《股权代持前,一定要了解的事》)。若采用,需要在代持协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层面做精心安排。相比股权代持,下文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风险更低。



2、表决权委托。



通过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部分股东将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授予创始人,以增加后者的控制权。相对而言,表决权委托的控制效力较弱,通常与其他方式搭配使用。



3、一致行动。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创始人与部分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当一致行动人意见产生分歧时,其他股东跟随创始人投票。



4、退出机制。



5、股权转让。



6、股权出资。



(一)适用场景。在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间股权调整时,往往可能涉及股权转让或股权出资两种形式。比如:



(1)实控人控股了A、B两家公司,想将B公司变更为A公司的子公司,此时有两种方式,一是实控人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二是实控人以B公司的股权向A公司出资,从而使B公司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



(2)实控人分别控股了A、B、C三家公司,拟将B、C公司变成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B、C公司原有股东成为A公司股东,则B、C公司原有股东可以B、C公司的股权对A公司出资,此为换股合并。



在此种情形下,股权出资相较于股权转让有两个优点,第一个优点是,受让方无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可以减轻资金负担。



第二个优点是,以股权出资的,税务处理更有利于出资人。



首先,自然人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可以向税务主管机构备案,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其次,法人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二)适用条件。股权出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公司法》司法解(三)第十一条):



一是以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合法持有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要求《公司章程》或原股东之间无禁止转让的约定,且用以出资的股权的取得是合法的。



二是用以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比如出资股权不能被质押。



此外,以认缴股权出资的,必须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且股东权利未受限制(《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未对认缴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



三是已履行股权转让法定手续。出资股权必须已转让给被投资的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四是用以出资的股权必须经过价值评估。需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资股权依法进行评估。



(三)操作要点。



股权出资除了必须经过评估外,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同样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的承诺。



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出资的,需要进行验资。完成出资后,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如需)、修改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7、股权划转。



(一)适用场景。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还可以进行股权划转。



股权划转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质是股权转让,操作上仍需要签署股权划转协议、修订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在税务上,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划转,可以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由于是全资子公司,因此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意。



比如,A公司全资控股B、C两家公司,拟将C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可以进行无偿股权划转,适用特殊税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只适用于居民企业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及母公司之间,因为自然人股东只有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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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增资扩股。



(1)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2)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且当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时,大股东此时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对于新三板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



(一)适用场景。



在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架构调整时,如股东想要获得企业的控制权,可以采取收购存量股权方式,也可采取增资方式,或者需要引入新的投资者。如:



(1)自然人甲直接控股拟上市公司A,现拟通过投资主体B间接控股A,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股权转让,由自然人甲将股权转让给B;二是增资,投资主体B对A进行增资,通过增资方式获得控股。



(2)B公司持有参股公司A公司30%股权,现拟将A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股权转让,由A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二是增资,由B公司对A公司进行增资,获得A公司控股权。



(3)拟上市公司A欲引入战略投资者B公司,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股权转让,由A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二是增资,由B公司对A公司进行增资。第一种情形下,如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自然人甲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向B投入资金,作为B受让股权的价款;如采取增资方式,不涉及纳税,但需要占用更大的资金量,当然,如短期内不打算上市,也可以认缴增资,分步实缴。第二种情形下,货币增资方式下B公司不涉及纳税,但比股权转让方式占用资金量大。杨春宝律师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第三种情形下,一般会采取增资方式,因为增资款项是进入拟上市主体中,而股权转让方式下,股权转让价款由股东获得,而非拟上市主体,背离了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初衷。因本文重点讨论同一控制人控制下企业的股权架构调整,对引入新投资者的第三种情形暂不展开讨论。



(二)操作要点。



确定增资价格。一般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或者估值为准(可溢价),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的,需要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作价。



9、退股或减资。



(1)减资。减资是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额的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次性偿付债务;调整过多的资本;分派股利;公司合并;分离部门。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名义性减资两类。



(2)退股。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



适用场景。在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股权架构调整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减资。减资方式主要适用于股东退出:



(1)如涉及股权调整的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调整事项,想要退出,又无法法通过股权转让形式退出,则可以进行减资。



(2)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通过股权划转进行减资,如A公司全资控股B公司,B公司全资控股C公司,拟将C公司由A的孙公司变为A的子公司,则可以由B公司将C公司100%股权划转至A公司,同时对B公司进行减资。



(3)实务中,也有以先减资再增资的形式引入新股东,此种方式有避税嫌疑,可能会因缺乏合理性而成为上市审核的质询重点。



10、股权合并。



适用场景。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在拟上市过程中,为了解决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问题,进行公司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被合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注意本文所述合并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不包括企业重组中不解散公司进行的公司合并。如:



(1)同一控制人同时控股A、B两家公司,拟由A吸收合并B公司,并解散B公司。



(2)同一控制人同时控股A、B两家公司,因两家公司历史上存在无法整改的瑕疵,拟将A、B公司合并后新设C公司,并解散A、B公司。



11、有效剥离分立。



(1)剥离。股权剥离是一种投资策略,即资产所有者不断借入或转让资产中的股权,从而使其对提起法律诉讼以恢复判决或使资产对因违约而寻求付款的债权人失去吸引力而变得毫无价值,该方法将资产的大部分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资产持有人则利用换回股权的资金进行其他投资。成功地将用于转让股权的资金进行再投资,其目的是要优于股权贷款的应付利息。这使得资产持有人能够控制与资产相关的现金流,同时保留对资产的使用权资产。



(2)分立。股权分立是股权分置,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比如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东一样去交易股票。



(一)适用场景。公司分立通常适用于将某项业务(及业务资质)或资产进行剥离的情形,也可用于出现公司僵局时的处理,如:



A公司分立出B公司,由B公司承接A公司的某些资产或者某项业务及业务资质。拟上市主体一般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因为需要满足拟上市主体存续满三年的要求。业务剥离一般来说可以解决主营业务不突出或者某项业务亏损的问题,或将某项优质业务单独拆分用于上市。资产剥离,一般是指将土地、房产等重资产剥离出拟上市公司,相较于直接转让,将土地、房产注入被分立公司,可以达到节税效果。



(二)操作要点。



(1)拟定分立方案。



(2)作出股东会决议。需要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



(3)通知公告。作出分立决议之日内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财务、业务、资产、人事调整。



(6)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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